廷尉府的职能,在大秦立国后,其实有所削弱。
但权柄依旧很重。
这种迹象从商鞅变法后就一直存在。
而他执掌廷尉府时,廷尉府的职爵班次座居丞相、上将军之下的所有大臣之首。
而且廷尉府过去是秦法的实际运转轴心,是秦法的威权凝聚之所,唯其如此,在朝,在野,乃至整个天下,廷尉府都是秦国之所以为秦国的标准,犹如战场标有姓氏的统帅大旗。
没有秦法,秦国不成其为秦国。
没有廷尉府,秦法不成其为秦法。
当时廷尉府的职权可谓庞大,结合实际职能与延展职能,大体有四个方面的职能。
其一,执法行法。
其二,法教,辖三级法官,为朝野臣民宣法。
其三,筹划修法立制,法令需要修订,亦或在扩张的领土上要推行新法,都须得廷尉府事先筹划。
其四,领衔执法六署(廷尉府、司寇府、宪盗署、国正监、御史署、刑徒署),会商行法涉法制国策方略。
权柄不可谓不高。
当时秦国凡事皆有法式,政事与国计民生之谋划,无不与律法有涉。
举凡商市税金、关卡盘查、农田赋税、河渠浇灌、工程徭役、奖惩查处,军功查核等等,无不由廷尉府主持决断。
正因为廷尉府过去权柄太重,大秦立国之初,便将廷尉的各项职能拆分了。
御史开府,拿去了监察百官的职能。
廷尉府直接被放置在了丞相府下,再也没有了独自施政的可能,而且廷尉府治下的执法机构,左监、右监、狱正三署,侧重还要受命于御史大夫府,直接变成了三公下的双重领导。